大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大安市高標準農田建后
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大政辦規〔202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營農林牧漁場,市政府各辦局、各直屬機構:
《大安市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安市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辦法(試行)
為確保高標準農田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改變“重建輕管”的現狀,根據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9年第4號令)、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做好吉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工作的通知》(吉農建發〔2020〕30號)和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修訂吉林省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吉財農〔2022〕29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標準農田是指使用中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以及其他自籌資金建成的土地平整、相對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農田。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后運行管護是指對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農田水利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農田林網、輸配電等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保持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各類設施完好并能正常發揮作用。本辦法適用于全市2011年以來財政、發改、自然資源、農業以及灌區等部門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后運行管護。
第二章 管護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管護主體的確定:
1.受益范圍明確為某一行政村的,項目工程由村民委員會直接負責或委托受益范圍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協會等進行管護。受益范圍跨行政村的,由鄉鎮政府確定有關主體負責或監督村民委員會進行管護。受益范圍跨鄉鎮的,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有關主體負責或委托所屬工程管理單位進行管護。
2.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高標準農田,流入方的經營主體為管護主體,村民委員會應與經營主體簽訂項目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責任;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所在村民委員會為管護主體,并明確專人或專業組織負責管護。
3.由新型經營主體或涉農企業承建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由項目建設主體負責管護。
4.鼓勵利用市場方式確定管護主體。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村民委員會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業主負責制等多種方式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主體。
管護主體職責:
1.各類管護主體應認真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工作,保證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各類管護主體應結合實際,著實做好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工作。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壞,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運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養護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2.各類管護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關費用,不得擅自將工程及設備變賣,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對破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管護主體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3.通過承包、租賃、拍賣、業主負責制等市場方式取得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權的管護主體,必須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并接受鄉(鎮)、村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
4.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因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災害影響,導致使用功能基本喪失而無法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監管單位報告相關情況。未明確產權所有人的工程設施或產權所有人無力實施大修或重建的工程設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時解決。
第五條 各管護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工作,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加大宣傳建后管護力度。項目屬地鄉鎮、村要利用廣播、電視、板報、宣傳單、條幅、新媒體等形式,對項目管理重要性進行宣傳,提高項目區農民認識和項目管理自覺性,做到家喻戶曉,形成人人愛工程、人人管工程的良好氛圍,最大限度的提高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利用率。
第三章 管護人員
第七條 根據管護面積及任務情況,每個村配備1—2名管護人員,可由本人申請、群眾推薦、公開競爭產生。管護人員確定后應報村民委員會初審,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要盡量維持管護人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人員。
第八條 管護人員須具備的條件: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并具有相關專業業務技術能力。如管護人員不具備某些專業業務技術能力(電力、水利、農機等專業),作為管護主體單位可聘請專業隊伍進行管護。
第四章 管護內容
第九條 管護人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條 新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竣工驗收后60日內,由項目建設單位與村民委員會辦理工程和設施移交手續,納入管護范圍,開展管護工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納入項目所在地村集體資產。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 管護人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平時每月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兩次,農忙時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第十二條 管護人員巡查時要重點防范大中型貨車、收割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 管護人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范圍內的工程設施如果發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包括渠道、管灌、涵管因雜物、雜草或淤泥造成堵塞,水源井、噴灌出現異常,田間道路嚴重坑洼,電力供應不上,農田防護不到位等),村民委員會要安排管護人員及時處理。
各項工程設施管護達到以下標準:
1.田塊整治工程。應確保田埂、護坡、農機下田通道等無垮塌、破損,能夠正常通行且無安全隱患;
2.灌溉與排水工程。應保持田間灌溉與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壩)、排灌站、小型攔河壩、農用機井、小型集雨設施等灌溉與排水工程灌排暢通、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3.田間道路工程。要確保田間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無坑洼,無垮塌,無雜草,無雜物,通行暢通;
4.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保證農田防護林等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總體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應達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
5.農田輸配電工程。應保證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變配電裝置等農田輸配電工程的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完整,低壓輸電線路滿足設備運行、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有關要求;
6.其他工程。應保持項目區標識、公示牌完好整潔,保障農田生產的信息化管理、監測設施等工程設施運行良好。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管護人員都應建立管護臺帳,記錄管護情況。市農業農村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到項目實施鄉鎮、村檢查項目管護情況,對不認真履行管護責任的鄉鎮,下一年度不予安排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任務,并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 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等懲戒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管護資金來源及支出
第十七條 管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地方財政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
2.整合多渠道資金。農業農村局依托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充分撬動社會資本參與,統籌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高標準農田評價激勵資金和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入等;
3.管護主體自籌。管護主體可通過投工投勞、社會捐贈、從集體經濟收益或工程設施運行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
第十八條 管護資金支出主要包括:
1.地方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支出費用,主要用于管護人員薪酬、培訓、設備(耗材)采購、新建及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維護保養、評估、修繕等日常維護、集中維護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管護保險等與管護相關的支出;
2.管護主體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管護資金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行承擔;管護主體為村委會的,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正常損壞的,相關費用村委會支付;人為損壞的要求責任人恢復原狀或支付維修費用;
3.由于自然災害損毀的大中設施(包括田間道路、灌排渠道、水毀農田、電力等),農業農村部門優先安排改造提升項目或小農水建設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三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