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氣象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氣象活動和行業管理,擬訂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2.組織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管理工作,管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推進農村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和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街道)氣象工作站和氣象協理員、信息員隊伍建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防災減災及突發公共事件氣象應急保障服務的組織管理與協調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3.承擔依法行政職責,負責易燃易爆等場所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管理施放氣球活動。
4.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指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并審查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重大氣象災情的調查評估管理工作。
5.承擔氣象臺站和氣象設施的組織建設和維護管理,氣象探測資料的采集、傳輸和匯交,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公共服務管理工作,氣象信息的發布和傳播,組織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氣象法制宣傳教育,氣象依法行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
6.承擔氣象部門內部的計劃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人事勞動、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業務建設,負責氣象部門雙重計劃財務體制的落實工作。
7.承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精神文明和氣象文化建設。
8.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